《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10號)規定“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後,空氣品質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。裝修人可以委託有資格的檢測單位對空氣品質進行檢測。檢測不合格的,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返工,並由責任人承擔相應損失。”,此規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。國家第一部控制室內環境污染的工程建設標準《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範》也已頒佈實施,此外,與之相配套的《關於加強建築工程室內環境品質管理的若干意見》、《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有害物質限量》也同時出臺,這些標準對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甲醛、苯、氨、氡及居室放射性限制等的控制指標作了規定,不符合規定的施工單位將依法賠償業主的損失。